各區縣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各主管局[集團、公司],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延長東部7省[市]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97號]精神,落實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延長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政策的實施意見》[皖人社[2009]57號,皖財社[2009]175號]的有關要求,我市將對實施職工上崗、轉崗或提升技能培訓[以下簡稱轉崗培訓]的企業給予轉崗培訓補貼,鼓勵企業通過開展轉崗培訓消化富余人員,達到預防失業和調控失業的目的,F就實施企業職工轉崗培訓補貼提出如下意見:
一、補貼的對象和條件
凡在我市失業保險統籌區內、連續3年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本年度裁減職工人數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參保職工人數5%的企業[不包括勞務派遣公司以及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對本企業職工[不含當年新招職工]進行轉崗培訓的,可申請企業職工轉崗培訓補貼。
二、培訓的要求
[一]企業在開展職工轉崗培訓時,應事先制訂培訓方案,將培訓人數、形式、工種、內容及課時等相關情況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管培訓的行政處室審核、認定。
[二]企業有培訓條件的,可自行開展培訓;沒有培訓條件的,可委托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的社會培訓機構或技工院校組織培訓,并按規定要求組織培訓人員考核、考試,合格者發給相應證書。開展有等級要求的工種培訓,應按等級要求組織考核、考試,合格者由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頒發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三]企業申請轉崗培訓補貼的培訓職業[工種],應為符合我市產業發展需求的緊缺型職業[工種],且與本企業生產經營直接相關。
三、補貼的標準和撥付
蕪湖公司注冊企業轉崗培訓補貼的標準,按照我市同等級各工種平均成本的一定比例確定。即:對取得上崗和初級等級證書的,按該等級平均成本的40%給予培訓補貼;對取得中級和高級等級證書的,按該等級平均成本的50%給予培訓補貼;對取得技師和高級技師證書的,按該等級平均成本的60%給予培訓補貼[2009-2010年補貼標準附后].實際培訓費用低于相應補貼標準的,按照實際培訓費用予以補貼。
轉崗培訓補貼經批準后由市失業保險結算管理中心將補貼資金直接撥入企業基本賬戶。
四、補貼的申請和審核
[一]補貼的申請
申請補貼時,企業應將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定的培訓方案、上崗證或職業資格證書辦理情況等相關材料報市失業保險結算管理中心,并填報《蕪湖市企業職工轉崗培訓補貼申請表》。
轉崗培訓補貼人數以實際取得上崗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數為準,其中,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數原則上應不少于全部培訓人數的50%.
[二]補貼的審核
1、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管培訓的行政處室負責對企業轉崗培訓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審核。
2、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負責對職業資格證書辦理情況進行審核。
3、市失業保險結算管理中心負責對企業轉崗培訓補貼的申請進行審核,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和市財政局備案。
五、其他
[一]同一職工當年內參加不同工種的培訓或跨年度參加同工種、同等級培訓的,不得重復享受轉崗培訓補貼。
[二]企業可按規定從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部分培訓費用用于開展轉崗培訓,職工個人也應承擔部分培訓費用。
[三]轉崗培訓補貼應專項用于提高本企業職工職業技能的培訓,企業應單獨建帳,單獨核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對企業轉崗培訓情況及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企業轉崗培訓補貼實施時間暫定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本文印發之日前已開展轉崗培訓的企業憑上崗證或職業資格證書及相關資料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理審核確認手續。
[五]按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實施政府購買緊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訓成果的通知》[蘇人社[L][2009]104號、蘇財社[2009]234號]標準享受過相關補貼的企業,不再按本文規定享受轉崗培訓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