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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實行了對內對外兩套稅制,內資企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外資企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內外資企業在稅收優惠、稅前列支標準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企業所得稅是指國家對境內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種稅。它是國家參與企業利潤分配的重要手段。實踐證明,在改革開放之初這樣做是必要的,對擴大開放、吸引外資、促進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客觀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企業所得稅制改革日益緊迫和必要。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國內市場對外資進一步開放,內資企業也逐漸融入世界經濟體系之中,繼續采取內外有別的稅收政策,必將影響統一、規范、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的建立。在這種形勢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按照規定,企業所得稅以取得應稅所得、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為納稅人。其中“獨立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是指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施工企業,不管是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還是股份制企業,都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二、征稅對象
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納稅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其他所得是指納稅人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轉讓各類資產收益、特許權使用費,以及營業外收益等所得。此外,納稅人按照章程規定解散或破產,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終止時,其清算終了后的清算所得,也屬于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
企業所得稅以取得應稅所得、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境內企業或者組織為納稅義務人。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性質的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以及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獨資、合伙性質的私營企業不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對其不予征繳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