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后置審批。
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32號)
2、保安培訓許可證核發-后置審批
依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
3、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審批-后置審批
依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資產評估機構審批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2011年第64號)
4、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后置審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蕪湖營業執照代辦。
5、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審批-后置審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
6、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設立審批-后置審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國務院令第372號)《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7號)
7、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及其業務范圍審批-后置審批
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人才市場管理規定》(人事部、工商總局令2005年第4號)
8、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后置審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蕪湖營業執照代辦(國務院令第408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9、拆船廠設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后置審批
依據:《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1988年5月18日國務院發布)
10、經營港口理貨業務許可-后置審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13號)
11、從事國際道路運輸審批-后置審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12、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業務許可證核發-后置審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13、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證核發-后置審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14、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許可證核發-后置審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15、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核發-后置審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農業部令1993年第1號)
16、設立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審批-后置審批
依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09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17、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核發-后置審批
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5號)
18、石油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審批-后置審批
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蕪湖營業執照代辦(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成品油市場秩序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2號)
19、石油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后置審批
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成品油市場秩序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2號)
20、設立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機構審批-后置審批
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蕪湖營業執照代辦(國發〔2012〕52號)《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令2005年第2號)
21、鮮繭收購資格認定-后置審批
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于深化蠶繭流通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44號)
22、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審批-后置審批
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蕪湖公司注冊代辦《國務院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
23、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后置審批
依據:《〈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
24、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內地方控股合資演出團體審批-后置審批
依據:《〈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