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我國公司注冊資本制度改革
發布日期:2016-01-31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現有公司資本制度的許多方面需要進行改革。對此,一些學者認為應當對有限責任公司實行折衷資本制①,而對股份有限公司實行授權資本制②。而從中央到地方,有關注冊資本制度改革的探索也在不斷進行。2006年正式實施的新《公司法》允許投資人在公司設立時認足注冊資本,并在一定期限內分期繳納;近幾年部分省市也提出了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度,例如廣東省2012年開始在深圳和珠海橫琴新區試點進行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對有限責任公司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這些探索和嘗試對我國注冊資本制度改革起到推動作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中,已決定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
作為總體法律制度乃至社會制度系統中的一部分,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是否會被整個制度系統和社會接納,能否與現行的制度磨合成為一體,還需要實踐的驗證。同時,對現有的注冊資本制度進行變革后,如何保護債權人利益,是人們甚為擔心的問題,也是制度改革必須面對的問題。